禁猎期毒杀25只斑鸠,男子获刑,并被要求赔偿、公开道歉

2025-04-26 20:06:12 · 0 · 作者:admin

禁猎期内,他为了口腹之欲,采用投放毒饵极其危险且被明令禁止的方式,捕杀25只"三有动物" 野生斑鸠并出售牟利。

2025年4月25日,经兴化市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韩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承担7500元赔偿责任,并于三十日内在泰州市级以上媒体刊登公开赔礼道歉声明。

2024年3月至4月禁猎期,被告人韩某某为满足口腹之欲,枉顾国家法律规定,从网上购买扁毛霜,将其拌入稻谷、小麦制成毒饵,多次在野外投放,毒杀 "三有动物" 野生斑鸠共计25只,并以每只20元的价格出售,非法获利500元。

2025年1月3日,韩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移送至兴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兴化市检察院审查认为,韩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将该案件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1月15日,兴化市检察院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案件处理过程中,兴化市检察院按照法定要求发布了诉前公告,给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相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机会。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相关主体提起诉讼,为了及时有效地捍卫社会公共利益,兴化市检察院对被告人韩某某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韩某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月25日,韩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在兴化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益诉讼检察官宣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围绕韩某某非法狩猎野生斑鸠的事实以及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结果进行充分举证,并从违法性、公益损害程度、因果关系等方面发表出庭意见,请求法庭支持判令被告韩某某承担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兴化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违反了狩猎法规,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破坏,情节恶劣,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对其作出判决。同时,鉴于韩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支持检察院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其承担7500元生态损失赔偿责任,并责令其在三十日内在泰州市级以上媒体刊登公开赔礼道歉声明。

下一步,兴化市检察院将继续发挥监督职能,加大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守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美丽兴化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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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猎期是为保护野生动物种群繁衍、维持生态平衡而设立的重要时段,在此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狩猎活动。

斑鸠作为 "三有动物",是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来源:兴化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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