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文身店在未查看消费者身份证件情况下,向未成年人提供了文身服务,违反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和第五条‘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4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日,该局对擅自给未成年人文身的某文身店作出警告并处罚没款5530元的行政处罚。
图为钟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涉诉文身店进行现场检查。此前,钟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内一家文身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该局即刻响应,迅速对涉诉文身店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消费者的监护人、消费者,固定消费者身份证件、支付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确定该文身店存在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
经查实,陶某某、潘某某分别于2025年2月19日、2月26日到当事人文身店文身,该文身店老板潘某在未核实两人年龄信息情况下,为其在左手手臂、左胸口处纹上文身图案。现查明,2025年2月19日和2月26日到当事人店里文身的陶某某和潘某某年龄均是15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自然人十八周岁以上的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规定,两人属于未成年人。
钟山县市场监管局对文身店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该文身店作出警告并处罚没款5530元的行政处罚。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钟人木 黄凌
编辑 | 熊柳欣
审核 | 沈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