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李林在《中国党政干部论坛》撰文指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第九部分的标题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其改革决策部署的内容则是按照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涉外法治等五个方面作出安排,而没有按照“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子体系展开,这在理论逻辑上就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新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关系问题。有观点认为,我国法治体系与“新十六字方针”是有机统一的关系。这种解读并没有问题,但过于简单。从法理和学理上看,由五个子体系构成的我国法治体系,其划分标准、构成原理、内在联系、理论逻辑等基本上是“功能主义”的,即在党的全面领导下,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统一,按照法治创制、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四项主要功能,加上“党内法规”,以“五个子体系”环环相扣、内在统一的理念结构,创造性设计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功能主义构建法治体系的优长在于,法治环节清晰、流程连贯、相互支撑、整体有序。但在具体实践中,按照我国法治体系五个子体系的结构布局作出规划安排,如《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有时却难免存在责任主体模糊、任务职责交叉、贯彻执行乏力等现象。
依照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结构主义原理形成的“新十六字方针”,其优长在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各方面法治主体分工明确,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任务清晰,各法治主体职责和权力/权利明确,能够较好实现法治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办其事、分工合作,从而有力保证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但按照结构主义设计和实施“新十六字方针”,在实践中也容易出现各自为政、相互脱节、流程不畅、整体作用和系统效能受损等现象。因此,完善我国法治体系,需要把法治体系的功能主义与“新十六字方针”的结构主义深度结合、内在统一起来,形成功能结构主义(“法治体系”加“新十六字方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进一步夯实我国法治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明仁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