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市监价稽处罚〔2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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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04月22日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处罚依据
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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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